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我校校园的机动车辆,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安全管理处治安科的统一管理,自觉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和验证。司机必须配合学校安保人员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校教职员工机动车辆、餐厅送货车辆须到治安科登记并办理《菏泽医学专科学校车辆通行证》,持证进出校园。
第五条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治安科批准不得入校。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运载学校物资离开校园,必须持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科或有关部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没有“物资出门证”或强行出门者,学校安保人员有权制止并予以暂时扣留。
第七条 外来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含出租车)禁止驶入校园;外来施工车辆经批准后从指定的大门进出。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低速行驶,谨慎驾驶,要特别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车辆在校内行驶时,应遵循靠右通行的原则。行人步行时应在人行道上行走,穿越马路应走人行横道,骑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严格执行校内交通标志的规定,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鸣笛和超车。
第十条 机动车辆严禁驶入学生宿舍区,新生报到时按照指定路线进入。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从事轮滑、飞盘等娱乐活动;禁止在校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教、练车辆;机动车辆夜间在校园内行驶不得使用远光灯。对不按规定行驶者,予以警告,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者,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治安科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4米。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路面堆放物品、占道经营以及其他阻碍交通的行为。确需占道施工的,须由学校施工管理部门向治安科申请备案,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章 车位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一律按规定地点停放。除经特别允许外,不得在没有设立停车标志的区域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 消防通道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除来我校联系公务或者从事消防、抢险、救护等工作的机动车辆外,非本校机动车辆不得夜间停放。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须按停车位停放,不得越线停放;严禁私自占有停车位,严禁在停车位上私搭乱建。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按规定停放后,必须锁好门窗,开启防盗装置,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防盗报警器应符合公安部门要求,不得扰民。学校不负责校园内停放机动车辆的安全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己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者,予以警告,并要求其整改;两次警告不听者,禁止其在校园内停放,情节严重的,取消车辆入校资格。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妨碍交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造成一般性交通纠纷、事故的,由治安科负责调解处理;造成严重事故的,按照公安机关有关法规处理。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管理处治安科负责解释。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安全管理处治安科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