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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问答

[发表时间]:2015-03-17    [浏览次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于2012年4月28日起正式施行。

1、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3、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5、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6、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7、对女职工的产假是怎样具体规定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怎样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9、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应怎样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0、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要遵守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6、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7、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1、由哪些部门和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12、在什么情况下,要对用人单位以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六条第二款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第一款是“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3、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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