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0〕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尽快实现全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主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经典诗文诵读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等为载体,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全省公民素质,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坚持“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社会主要领域用字,特别是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公共场所用字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数字化测试管理、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等方面,提高管理与科研水平,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城市完成评估的时限为:设区城市2012年年底,县级市和县城2015年年底。设区城市要创建有代表性的语言文字示范街和示范社区。评估工作要与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与建设文化强省、文化强市相结合。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做好自查自评工作,确保按时达标。
(三)落实普通话水平达标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要在驻地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自2010年起,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要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部参加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标准。
(四)开展规范用字培训和测试。自2010年开始对与文字应用相关行业人员(如教师、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录入人员、广告和牌匾制作从业人员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学生等),进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和测试。
(五)按期实现学校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的目标。城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到2010年年底、县(市、区)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到2012年年底要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目标,乡村学校及幼儿园2012年年底要基本实现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的目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要争取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已达标的学校要巩固成绩,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三、措施要求
(一)大力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组织力量,编发系列化宣传资料和丛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宣传、文化、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精心组织每一年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系列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各地要制定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二)实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使各类城市首先是大中城市率先达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进而带动和辐射乡镇和广大农村地区。要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据相应的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分层次、分阶段达标要求。积极开展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有针对性地制订改进措施,不断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程,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全省城市评估达标任务。
(三)加强语言文字测试管理科学研究。建立智能语言测试系统和数字化测试管理系统。鼓励以多种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语言文字信息库、专家库;组织专家队伍,加强语言学界和计算机科学界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发展。
(四)广泛开展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经典诗文诵读活动作为素质教育和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适时组织诵读展示与比赛,做好诵读辅导人员培训,提高诵读水平。
(五)建设适应新世纪需要的语言文字工作队伍。有计划地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继续开展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骨干队伍的培训,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学术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负责实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统筹指导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作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之一,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协助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组织报名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对涉及企业名称、商标标示及使用说明、广告、招牌用语用字的监管,依法审批,依法管理,堵源截流,从根本上治理窗口行业用字不规范现象,提高社会用字规范化整体水平。广电部门对广播影视节目、剧目、广告等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组织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和测试。电台、电视台、报刊和有关媒体要加强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发布公益性宣传广告,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为实现全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目标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文化 文字 语言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