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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2-22 点击数: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切实做好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工作,落实好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现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兼任。

二、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的管理与监督,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学生对评审、发放及发放后的管理与使用过程中有疑问都可进行举报。

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领导小组首先监督检查各系(部)是否公开、公正、公平评审国家奖助学金;监督财务部门是否及时拨付,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程序是否科学合理。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在资助资金发放后,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系(部)、班级辅导员和班干部是否执行了学校有关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有无截留、挤占学生的奖、助学金问题。

六、为落实好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坚决纠正和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领导小组监督要站在对学院发展和稳定负责的高度,切实强化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在每次奖、助学金发放后,领导小组随机抽查 10% 班级,与获资助学生座谈,了解奖、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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