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山东省助学有关政策,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財函[2019]30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减免对象
(一)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的建档立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经由学校认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在校孤儿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父母双亡;
2. 父亲死亡,母亲改嫁且不在学生所在地生活,学生监护人为其亲属;
3. 母亲死亡,父亲入赘其他女方家且不在学生所在地生活,学生监护人为其亲属;
4. 父亲、母亲属下列任一情况的,视同丧失父或母,符合资助条件:
(1)失踪 5 年以上,且由当地户籍管理机构(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
(2)父或母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且距离刑满释放5 年以上,出具判决书复印件的。
(三)自 2016 年秋季学期起,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第三条?减免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五)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减免额度
( 一) 学 费 减 免 额 度 可 根 据 学 生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减 免100%~20% 额度实施。
(二)学费减免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减免对象为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学生,以及经由学校认定有极度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等:减免学费的 50%,减免对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学生、残疾学生,以及经由学校认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三)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若每学年连续申请学费减免,则其学费减免额度每学年递减 20%,但减免额度最低不低于学费的 20%。
(四)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本专科生,每年学费不超过 8000 元的,据实免除;超过 8000 元的,按 8000 元标准予以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由学生持相关资料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领取免学费补助资金。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在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条?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所在班级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核实,经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及推荐人选上报所在系资助工作小组。
(三)系部评审。学生所在系资助工作小组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将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全校公示后,报请学校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平时铺张浪费,有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的学习、生活困难者;
(四)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五)因学习不努力而留级的学生;
(六)本学年已申请其他免(补)学费项目资助者。
第七条?减免学费每学年临近结束时(一般为每年 4、5 月)评定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各系负责实施。
第八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原则上应先交齐学费之后学校再对其予以减免,否则视为放弃减免。
第九条?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确定减免资格之后的一年内受纪律处分者,学校将收回减免的全部学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各系要做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鼓励和引导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自强自立。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