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学生奖励与处分制度
一、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二、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五、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五)群体违纪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八)屡教不改的;
(九)其他应从重处理的。
六、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八、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九、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自学生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十、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