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资助对象、条件
第四条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人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人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建档立卡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六条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七条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第八条参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社会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九条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高校录取新生,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四章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条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一)在校生首贷:
1、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www.csls.cdb.com.cn注册个人信息,提出申请,导出《贷款申请表》。
2、持《贷款申请表》去乡镇街道任一民政部门盖章,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3、与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贷款材料到县资助中心办理手续,签订合同,并保存好县资助中心开具的《贷款受理证明》。需要携带材料有:
(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原件(如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4)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4、到校报到后,将《贷款受理证明》(注明自己的学号、班级)上交辅导员,以系为单位,上交学生处,录入电子回执。
(二)在校生续贷:
1、于6月底前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www.csls.cdb.com.cn,发起续贷声明,等待学校通过。
2、与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贷款材料到县资助中心办理手续,签订合同,并保存好县资助中心开具的《贷款受理证明》。需要携带材料有:
(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原件(如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4)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依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