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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中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发布人: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11:03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归档,以备查验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应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晨检),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6、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7、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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