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超市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打造商品价格合理、商品质量可靠、市场竞争和谐、服务稳定优质的校园超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超市,是指学校内为师生提供商品百货、水果、预包装食品等商业综合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学校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社会商业服务企业经营校园超市。校园超市须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的经营服务思想,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满足师生日常学习、生活、工作需要;也要考虑学校实际和师生个性化需求,及时调整超市服务内容。
第四条 校园超市实行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园超市的招租引进;安全管理处负责校园超市的车辆出入管理和消防安全监管;总务处负责校园超市的经营监管。
第五条 总务处具体负责校园超市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校园超市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商品质量、商品价格等监管,协助配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学校安全管理处等校内外相关部门对校园超市进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检查。
(二)负责校园超市考核。
(三)负责处理师生相关投诉。
(四)协助校园超市营业款结算。
(五)其它校园超市监管工作。
第二章 经营服务与管理要求
第六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校园超市入场前须向总务处报送经营与装修方案,获批后方可装修和经营。
(二)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主动公示服务内容、购物标示、安全标示、禁烟标识及相关禁止提示等标牌,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明确,满足便利原则。
(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张贴监督投诉电话。
(四)经营场所须保证消防安全,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正常实施维保,保持人行通道、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安全和日常检查合格。
(五)经营场所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通风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六)校园超市货架牢固稳定、摆放整齐,商品陈列与销售须符合卫生要求,隔墙离地≥10cm,分类贮存,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一物一签、物签对应。
(七)经营场所保证整洁、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器具明亮。
(八)食品储存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定期打扫,保持清洁卫生,无积尘、无食物残渣、无霉斑、无鼠迹、无苍蝇、无蟑螂。
(九)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内无垃圾杂物、无积水等。
(十)校园超市不得随意张贴广告,外墙体除门灯、指示牌外,不得搭建任何广告设施。
第七条 经营管理要求
(一)校园超市须按营业执照范围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二)校园超市须符合合同要求,不得销售自制或现场再加工食品及饮品;不得经营与食堂相同或相近的食品;严禁销售烟、酒、蔬菜及散装食品;严禁制作、销售三餐主食及烘烤类、油炸类小吃;严禁销售管制刀具、大功率电器及能引起明火的物品(如:电吹风、电饭煲、蜡烛、酒精、火柴、打火机等)。
(三)校园超市经营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校园超市须具备完善的采购、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等监管规章制度, 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建立索证索票档案,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有条件的超市须提供购物小票。
(五)校园超市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作商家须提供企业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
(六)校园超市商品须明码标价,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同类型超市价格。
(七)校园超市须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及时登记商品的生产厂家、时间、数量、保质期等;同时索要票证,并保存备查。所有商品必须有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及腐烂、过期变质食品。
(八)校园超市须确保食品安全。经营者须定期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及时处理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无害化处理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抵制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食品进场;保持食品周围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孳生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上架过程中食品的容器包装,不可直接接触地面及有害物质,过程中必须保证包装、运输工具、储存设备、条件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九)校园超市须接受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教职工、学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及商品采购、贮存、售卖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十)校园超市须及时缴纳租赁费(管理费)、水电费。
第八条 经营服务要求
(一)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服从学校管理。
(二)从业人员须服务热情周到、礼貌待人,不得与师生发生冲突。
(三)从业人员须定位定岗,不得扎堆闲聊,不准嬉戏打闹,禁止饮酒上岗。
(四)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 其他要求
(一)强化各类服务保障,大力发挥服务育人功能。
(二)适当安排勤工助学与实习岗位,资助贫困生成长成才。
(三)落实响应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要求。
第三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条 价格与质量监管
(一)建立超市价格质量监管体系,实行超市自查、学校主管部门核查、师生监督、政府主管部门检查四级监管机制。
(二)校园超市每月须向总务处报送商品价格清单及商品进货渠道,分析比对每月价格清单,核查价格稳定情况。
(三)实行定期巡查制度,按照价格清单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商品实际售卖价格与清单价格是否相符。
(四)实行商品价格调查制度,每月对周边超市市场价格开展一次调研,为监督超市商品、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五)组织部分学生对超市商品进行不定期调查,实地核验商品价格、质量。
(六)设立超市监督平台,接受师生对商品价格、质量与服务的监督,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七)查实超市价格偏高或随意涨价行为,总务处责令立即下调价格并整改,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按照合同执行。
(八)查实超市商品食品存在伪劣、变质、过期等质量问题,责令立即下架整改,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
(一)协同学校安全管理处定期对校园超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有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情况,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罚;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再次发生,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加重处罚并解除合同。
(二)定期对超市大功率电器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三)对超市经营场所通风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
(一)督促校园超市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费(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二)服务合同期满,配合财务处进行财务清算,协助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核查、验收。
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
(一)登记校园超市在校服务人员身份证、车辆牌照、健康信息。
(二)在校服务人员须“以生为本”,遵守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如有服务人员违规违纪或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三)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发公告函,告知超市退场时间,提醒做好撤场准备,逾期按合同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配合学校做好核酸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
校园超市按合同进行管理,在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前提下,开展考核。
(一)考核方式
校园超市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业务考核、部门考核、学生考核三部分组成。
1.业务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根据日常巡视、管理情况,结合对超市经营的检查情况和投诉情况,对其进行打分测评。每学期业务考核取平均值按百分比计入考核总分。
2.部门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总务处牵头,联合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工会等部门和部分系部共同对超市进行打分测评。
3.学生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总务处组织学生进行打分测评。
(二)考核权重
校园超市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业务考核结果占40%,部门考核结果占30%,学生考核结果占30%。
(三)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分(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等次;70分(含70分)至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四)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合同年度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2.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考核不合格扣除履约保证金30%。
3.如果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合同期内出现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将解除与校园超市的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作为经营合同附件,与经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菏泽医专总务处
2022年3月1日